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簡柳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簡欣哲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簡欣哲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簡欣哲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3 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簡欣哲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民國10

9 年12月25日召開系爭董事會,決議變更部分捐助章程條款及補正前董事長簡欣哲先生於生前所捐贈之不動產為該會基金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基金會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第3屆第3 次董事會議記錄、第3 屆第3 次董事會簽到單、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簡柳楊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堪予認定。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部分,經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且相對人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就其變更內容亦表示予以備查在案,有桃園市政府109 年12月31日府社團字第1090346044號函在卷可佐。是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附表┌─────────────┬─────────────┐│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由簡欣哲先生發起創設並│本會由簡欣哲先生發起創設並││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台幣│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壹仟萬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 ││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並應有五│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分之一以上具有與社會福利相│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但董事│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總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得於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數五分之四。外國人擔任董事│得於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者,其人數不得於董事名額三│ ││分之一。 │ │├─────────────┼─────────────┤│第六條 │第六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惟其任期以補原任董事之任││董事會應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內│期為限。 ││,改選下屆董事會。 │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為││召集會議辦理改選時,得由董│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召開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辦理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於三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之。 ││,自行召集之。 │ │├─────────────┼─────────────┤│第九條 │第九條 ││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 及運用。 │ 事項。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項。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四、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及財務稽核事項。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五、其他有關法令及本章程之││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重大業務決議事項 。 ││ 擬議。 │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擬議或決議。 │ │├─────────────┼─────────────┤│第十條 │第十條 ││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臨時會議。 │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行之,為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之同意,並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 項。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席。 ││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 ││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人數三分之一。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 ││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 ││者,視為親自出席。 │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 ││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 ││核准。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現在│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現在職││,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 ││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撤銷。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薄或帳冊│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薄或帳冊││,經費收支需取得法憑證並詳│,經費收支需取得法憑證並詳││實列帳,已被主管機關隨時派│實列帳,已被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薄或帳冊及收支憑│前項會計帳薄或帳冊及收支憑││證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壹仟萬元不│本會最低設立基金壹仟萬元不││得動支;最低設立基金以外之│得動支;最低設立基金以外之││捐助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議│捐助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動支。 │得動支;在安全可靠之原則下││ │,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 │分之一額度內,得轉為有助增││ │加財源之投資。基金孳息,不││ │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 │外之用途。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會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預││,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管機關備查。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會應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決│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審│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定通過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管機關核備。 │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 │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六、財產目錄。 ││七、具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 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