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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清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建民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建民自民國110 年9 月9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

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情事,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而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391 號裁定自109年12月4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8 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且於110 年2 月24日製作債權表後通知債權人及聲請人,並於同日通知聲請人於函到10日內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前開函文已於110 年3 月2 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見本院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8 號卷第53頁送達證書,下稱司執消債更卷),惟聲請人之代理人於110 年3 月12日具狀陳報無法聯繫聲請人,請求暫緩提出更生方案(見司執消債更卷第59頁)。嗣本院司法事務官再於110 年3 月22日通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更生方案,且聲請人之代理人亦具狀表示因聯絡聲請人均未獲任何回應,致無法提出更生方案並解除委任等語(見司執消債更卷第80、81頁)。其後本院司法事務官再於110 年8 月11日通知聲請人到院,聲請人因無法送達而未到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前開卷宗屬實。是債務人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已足認定明確。本院審酌本件更生程序已因債務人置之不理而續行無實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業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下午5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