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文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4日110年度消字第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