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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彭春芳代 理 人 鍾儀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拷貝108 年度重訴字第40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歷次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及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並未於民事聲請狀中敘明其有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日期: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