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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9號聲 請 人 黃元靖(即債務人鍾時雄之繼承人鍾耀金及債務人

鍾時雄之繼承人徐峰即徐耀堂之代位聲請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梅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限期起訴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然相對人已於民國90年11月31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查明相對人之繼承人後,自得另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命其限期起訴,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