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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李雅瑩相 對 人 余遠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余遠明等前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僅因聲請人財產之轄區在本院,而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47號為假扣押執行等情,並有上開假扣押裁定、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4日桃院祥悅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47號函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