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1號聲 請 人 陳威全代 理 人 凌見臣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桓鋒即品巨工程行等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事件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就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事件民國110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關於證人訊問之委外電子筆錄,疑有未完全記載或記載不明之處,為釐清該次開庭訊問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據此,本件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條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