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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徐楷媃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邱奕中之債權人,邱奕中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共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萬3,578元本息未清償,經聲請人向鈞院聲請核發103年度促字第22658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爰聲請閱覽鈞院109 年度訴字第501 號卷宗等語。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必以聲請人就其欲閱覽之卷宗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閱覽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01 號民事卷宗,係邱奕中等起訴請求邱松茂等人給付祭祀金,聲請人主張為邱奕中之債權人乙節,僅屬事實上利害關係,非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此外,聲請人復未釋明其對於上開案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01號卷宗,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