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 梁許素雲相 對 人 蔡正育
謝竹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一0九年度司執字第九0一五三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第三人梁聖宏代理伊與相對人謝竹軒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簽訂協議書,買受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路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2 分之1 )及其上同段10736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號,下稱系爭房地),約定移轉系爭房地予相對人謝竹軒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最遲應於登記移轉日(即107 年3月21日)起算三年屆滿後之一個月內(即110 年4 月21日為期限末日)將系爭房地所設定擔保之貸款及利息清償完畢,並無條件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梁聖宏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惟相對人蔡正育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謝竹軒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19530 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並因相對人謝竹軒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確定,相對人蔡正育進而持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謝竹軒所有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90153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系爭房地一旦執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又系爭支付命令債權有事實足認並不存在,相對人謝竹軒自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並得聲請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惟相對人謝竹軒怠於行使其權利,而相對人謝竹軒若未依約履行上開協議,聲請人對其有移轉登記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相對人謝竹軒提起確認系爭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而聲請人已對系爭支付命令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現由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2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中。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243 條但書、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相對人蔡正育持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謝竹軒所有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且聲請人已就系爭支付命令,代位謝竹軒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繫屬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24 號事件審理中等情,業據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24 號案卷核閱無訛。
聲請人聲請於該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經本院審究後,認與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3 項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相對人蔡正育係以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用以滿足其對相對人謝竹軒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債權,則相對人蔡正育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自停止執行時起至上開訴訟終結確定止,200 萬元債權無法受償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本院參酌前開訴訟事件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期間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1 年,另加計裁判送達、上訴、送卷等期間,則兩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需5 年,茲以聲請人提起前開訴訟可能進行之訴訟期間
5 年為計算基準,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前開訴訟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復以週年利率5 %推估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約為50萬元(計算式:200 萬元×5 %×5 年),爰酌定本件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