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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7號聲 請 人 謝昕穎(原名謝菁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甚詳。是以,法院受理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應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次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暸解案件進行情形,聲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897號(下稱系爭事件)開庭之錄音檔,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原告,固為依法得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僅載有為期明瞭系爭事件全部庭期內容等語,並未陳明聲請交付全部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亦未具體敘明錄音內容有何影響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依前揭規定,自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或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