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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終結之具體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明(如係本案訴訟終結、假扣押撤銷裁定請提供案號,如有裁判書、確定證明書請一併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