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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9號聲 請 人 陳冠如上列聲請人因林碧華與陳福來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86 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一0二年度重訴第一八六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人,鈞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86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曾持鈞院核發已起訴證明向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而系爭事件業經裁判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俾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相關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或第5 項(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人,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而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86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1083號及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497號判決確定在案,經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慧慧附表:

┌─┬────────┐│編│桃園市蘆竹區南崁││ │廟口段山鼻子小段││ ├────────┤│號│ 地號 │├─┼────────┤│1 │ 9-10 │├─┼────────┤│2 │ 9-15 │├─┼────────┤│3 │ 9-27 │├─┼────────┤│4 │ 9-28 │├─┼────────┤│5 │ 34-39 │├─┼────────┤│6 │ 34-40 │├─┼────────┤│7 │ 39-3 │├─┼────────┤│8 │ 39-4 │├─┼────────┤│9 │ 39-9 │├─┼────────┤│10│ 46 │└─┴────────┘

裁判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