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徐陳香
楊陳牡丹劉陳碧玉陳玉麗陳秋暖兼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陳雪鳳相 對 人 陳文龍
陳文泉陳文乾葉佳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信託事務檢查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文旺之除戶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二、查報被繼承人陳文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信託財產之登記謄本。
四、聲請狀內聲證2 未經塗改之影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