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00病房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 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費用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