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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桃園療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經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予以強制住院,聲請人從小就當中央研究院院長,嗣後擔任蔣經國總統之七海侍衛,亦為台康生技(已改名為黑金生技)公司之董事長,聲請人現無傷人之情,反而是有人想暗殺聲請人,聲請人已無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爰依精神衛生法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於110 年7 月7 日將中風父親之輪椅往外推,且持刀欲攻擊其父親,有傷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拒絕治療,經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於110 年7 月8 日啟動緊急安置及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110 年7 月10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00210351號函、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申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送審資料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就聲請人是否有繼續住院治療乙事函詢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經該療養院函覆稱「個案目前住院第22天,仍有活躍的精神症狀,包含誇大妄想及關係妄想『我已經捐了幾百億出來且最近要娶郭雪芙』、『手機網路說要派我去大陸五大戰區當總司令所以我很不爽』、『前陣子他還想要暗殺我,但我是特種部隊出來已經處理多少案件了,不好惹』。個案本週在病房雖沒有暴力行為,但考量其妄想症狀固著、情緒起伏大、且沒有病識感,目前離院後難持續服藥、故仍有較高的暴力風險,建議持續住院治療」等語,有卷附桃療一般字第1100004933號函可參,參以上開一切情狀,本院認聲請人精神症狀明顯,且無病識感,為使病情穩定與社區適應,自應認為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本院前於同年8月12日通知聲請人對於該院上開函覆表示意見,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6日收受,迄未提出任何陳述,難認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