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衛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 居桃園市○○區○○街00號(衛生福利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手寫聲請狀所示,並聲明:請停止對於聲請人之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於民國110 年11 月3 日因精神病症妄想「自己有幾億元,但在超商都無法領出來,感覺銀行跟超商在搞鬼」,遂有情緒激躁、混亂行為,在超商中意圖攻擊店員,經報警處理,於當日送至該院急診,同日辦理強制住院治療。聲請人現在急性病房住院治療中,幻覺及相關妄想仍未緩解,病識感不佳,頻要求出院及揚言對於護送其就醫之員警提告,考量其病情、暴力風險及社會安全問題,預定療程仍需再1至2個月。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10年12月13日函在卷可稽。次觀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衛部心精審字第1100260496號)記載,聲請人近日出現攻擊燒傷店員、家屬、警察之情事,經母親陪同就醫,指定專科醫師鑑定聲請人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拒絕治療,經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2名精神專科醫師鑑定符合強制住院條件,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並有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申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送審資料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聲請人之母同意聲請人住院治療)、急診病例等在卷可稽。再次觀急診病歷,記載9月27日聲請人返家變得激動並有敵意,自稱聽到神明的聲音對其說話、看到龍,並咆哮、威脅要殺死其姊妹;聲請人之母陳述聲請人於本年10月12日會診後開始不願服藥,情緒逐漸激躁,會動手打聲請人之母,11月3日因連續在兩間超商領不出幾億元,有攻擊店員的行為,經警上銬護送就醫等情。斟酌上開一切情狀,本院認聲請人精神症狀明顯,且無病識感,為使病情穩定與適應復歸社區,兼衡社會安全,自應認為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