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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衛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段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