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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16號再 審原 告 邱松茂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棠茂等間請求給付祭祀金事件,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原告提起再審之訴聲明廢棄原確定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即命其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86,538元予再審被告2人),並駁回再審被告該部分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73,076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給付祭祀金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