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 告 徐美玉

徐國賢徐國忠徐麗珠徐燕雪徐錦昌徐月湄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徐淡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應為被告公業徐連成一支之派下員,派下權比例各為1/168,遭錯列為徐新貴一支之派下員,派下權比例各為1/1008,因而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公業徐淡-徐連成一系之派下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本訴可獲利益,即被告總財產價值按原告可增加派下權比例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06,502 元(8,827,327×5/1008×7=306,5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