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 告 洪進旺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蘇翠琴間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2,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