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 告 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6,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