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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 告 謝宏凱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長妹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應以1年租金15倍為準;倘無租金,則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請求塗銷之地上權登記,地租記載為無,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申報地價新臺幣(下同)1,360元(每平方公尺)乘以10%再乘以面積,視為1年租金利益,並以租金利益之15倍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039,600元(計算式:1,36010%1,49015=3,039,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