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 告 少同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陳漢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阡祥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萬元(計算式2.2億×30/100=6,6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