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告 陳思蓉
被告 陳麗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票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票據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