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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 告 黃中庸被 告 林明財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財間確認債務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於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據以強制執行拍賣之債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除其中335,000元外之債權不存在,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金額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