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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齡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8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