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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 告 湯春蘭原 告 湯鳳蘭

湯永進湯文進

湯筱涵

湯筱帆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發沐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833條之1請求終止地上權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均為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4規定,應以1年租金15倍為準;倘無租金,則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地價者,以地價為準。而本件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並無地租之記載,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1025地號土地申報地價新臺幣(下同)3,680元/平方公尺×面積1,482.74×10%+1025-1地號土地申報地價4,240元/平方公尺×面積283.83×10%視為租金利益,此租金利益之15倍9,985,380元低於地價,故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