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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號原 告 陳山泓被 告 邱龍秋

尤玉女邱子桓邱偉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3,480(計算式:19÷0.3025×74,100=4,653,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