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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鍾羅森

羅明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 告 羅文錦

羅強羅鑒羅國耀羅美容郭羅玉英范姜羅玉蘭徐俊潭徐梅欄徐秀梅徐傑慶徐傑文徐筠茜徐傑双彭瑞蘭彭琦雲(原名彭秀雲)彭瑞玉彭勝宏彭勝亮彭勝崴(原名彭勝光)李鍾紅妹鍾明順鍾輝鍾欣惠鍾欣妮鍾昆棋鐘綢妹鍾耀寬鍾明義沈鍾月妹鍾明忠鍾明仁郭承森郭先豪郭志榮郭志瑋鍾羅添鍾若湄蕭茉秝李宇珊李忠憲李蓁蓁李尚益李德雄李桂雄李振雄李桂菊李茹玄羅明德羅明鑫羅明枝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8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