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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相 對 人即 被 告 駿鳴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啟超相 對 人即 被 告 馬佩華即馬韶倩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0 年度補字第233 號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