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呂王承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素珍等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不動產即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及同段
000 建號建物起訴時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33,400 元( 4,9001,000 +233,400 =5,133,400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