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9號原 告 楊慶灝被 告 許志雄
廖宏富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0 年2 月21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及臨時住戶大會紀錄應予撤銷,聲明第2 項請求撤銷被告於110 年4 月11日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該2 項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且均不能核定原告所受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再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上開2 項標的金額為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