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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劉紫頤(原名:陳阿珠)

王少燊(原名:王致佳)被 告 桃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石清

張明琪張明敏上列原告與被告桃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成立或不存在,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各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合計為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