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被 告 林家良

黃永耀即黃沈桂珠之繼承人黃永慶即黃沈桂珠之繼承人黃怡菁即黃沈桂珠之繼承人黃韻如即黃沈桂珠之繼承人黃盈潔即黃沈桂珠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酌定被告等就桃園市○鎮區○○段○○○○ ○號土地之地上權租金為每年新台幣(下同)542,996 元,10年租金應合計為5,429,96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29,96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酌定租金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