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良等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7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