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李育威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靜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