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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吳進堂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被 告 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振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存在,應以系爭土地價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民事起訴狀中附表三所列之土地面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399,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