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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2號原 告 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 告 黃兆麟

陳慶裕張少謙呂麗紅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4 人間之董事、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原告與個別被告間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均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合計6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