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原 告 楊文樺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林青慧律師被 告 幸福城堡產後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王惠芸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合夥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出資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聲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308,750 元,聲明第2 項之經濟目的因與第1 項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4,308,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