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隆昇企業社即王麗珍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2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金
裁判日期: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