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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王郁升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銓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起訴必要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原告究係請求被告3 人將車號000-0000、0000-00 等車輛返還原告?或是請求被告3 人用金錢賠償原告損失?如要求返還車輛,原告應提出該等車輛之行車執照、說明該等車輛現在之價值及目前車輛在哪裡?如要求賠償金錢,具體金額多少?

二、被告林振源之地址或任何可調查之個人資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