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1號原 告 黃游清雲
黃仁誌黃豐益黃麗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池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91,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