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虹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憲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被 告 泰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信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通知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10 年度抗字第594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118,560 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