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 鄧湘敦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美錦間給付協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5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給付協議款
裁判日期: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