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1號原 告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健隆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又該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經司法院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 號函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並自91年2 月8 日起實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