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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黃浤桀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劉逸旋律師被 告 邱玉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在桃園市○○區○○段○○○號所登記之地上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核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而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地上權地租欄記有每月新臺幣(下同)5,316 元,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956,880 元(計算式:5,316 1215=956,88 0),未逾系爭土地地價3,978,282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7,400元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83.93 平方公尺=3,978 ,28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6,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