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1號原 告 謝禎灶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坤异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