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7號原 告 陳宣任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宜建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馮輝桂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6,399,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