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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4號原 告 葉宸恩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邢玥律師陳漢笙律師被 告 回善寺法定代理人 吳兆浩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422,

571 元;聲明第2 項請求開發系爭土地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可獲之經濟上利益尚難以客觀量化,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

5 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291,072,5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3,3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