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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1號原 告 莊哲明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97,0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1-11-08